(川外教〔2010〕11号,2014年9月修订)
为切实推进与完善学分制改革,确保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业指导,完善学校素质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作用,保证对学生学业的指导,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任职资格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能胜任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
3.导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强业务指导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选择一熟悉本专业教学情况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政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导师。
4.导师应明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
导师必须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以及各门课程在专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知晓并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志趣爱好等特征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真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具体职责如下:
1.关心学生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树立良好学风,培养学生自主、自律意识和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等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2.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3.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指导学生合理安排选课计划和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听课、作业、实习、考查、考试、进行毕业设计和完成毕业论文,按期或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构建出既符合自身特点又适应社会需要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体系。
4.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可根据本专业具体情况确定。指导时间从学生入学直到毕业。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除选课时间外,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分散指导平均每学期两次以上;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不少于一次。每位本科学生的选课方案必须经导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导师要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导师的管理
1.为了加强导师工作,各院系可以成立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副院长)负责协调、布置、检查有关工作,并定期就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院系应建立导师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两次导师工作会,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总结。
2.导师的聘任实行“导师聘任制”。聘任程序是:由有关教研室推荐、安排,各院系党政办公会议研究,院系主任(院长)聘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任期一般四年一届。
第四条 导师的考核
1.定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与奖励。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中,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查结果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2.要求每位专业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担任导师。设立优秀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导师考核的依据:导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敬业精神,指导学生选课的质量及效果,开设有关讲座的次数,指导学生写作论文的篇数及发表情况,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的获奖情况,导师工作质量,指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
第五条 导师待遇
导师工作按指导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计入教学工作量(与授课工作量不能互换),并根据各院系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课时酬金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