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教〔2003〕11号,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培养方案,合理组织教学过程,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课表编排原则
1.严格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排课表,如需变动,须由教研室写出变动说明,经系主任(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执行。
2.尽量做到难易课程搭配,避免时轻时重,以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考虑任课教师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3.尽量减少上午空堂,尽量做到每班上课地点相对固定,以减少课间学生的流动量。
第三条 课表编排程序
1.每学期第八周各院系根据培养方案编制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在第十周通知各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3.教务处组织学生选课,第十周下发至各院系。
4.各院系对预排课表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四周报教务处
5.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编制正式课表以后,各院系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课表下发至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四条 课表内容
课表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姓名、课程性质、授课班级、授课时间及授课地点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