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教〔2004〕10号,2014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各院系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使用普通话或专业外语教学;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确保充足的课堂教学准备时间;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和院系的工作安排,严禁私自调课、停课或代课(含实验课、毕业实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调课、停课或代课时,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或代课者,按《四川外国语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课前写出详细的教案。
第七条 课堂讲授应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安排课外辅导,认真批改作业,耐心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手续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请假审批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擅自缺课者,按《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得随意进出教室,不得在教学区内喧哗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进入教室。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课堂上不准吸烟、进食,不得携带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物品进入课堂,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课堂上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院系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课堂教学管理力度,加强对学生上课到课率及课堂纪律的检查,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切实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监控。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