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管理文件       2017-06-29

 

为推动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人才遴选质量,引导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提升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在注重考生一贯表现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2-3名专家教授代表为组员,领导全校推荐选拔工作,审查决定推免生最终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负责办公室工作。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领导任组长、教师代表和当年开展推免工作年级的学生辅导员等为组员,人数应在5人以上。具体负责本单位推免生的资格审核、选拔考核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学校从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选拔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1.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30%。推荐过程中凡涉及按成绩排名或计分时,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2.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且专业核心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还需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3.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60分,或者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应达到学校认定的相关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刻苦钻研,能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对获得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奖励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七)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标准和本校体育课教学大纲的及格要求。

 

(八)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下简称“学术特长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学术特长生”的破格条件及程序按《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联名推荐“学术特长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执行。

 

(九)在学校期间,经学校同意到指定的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且其交流学习期间在国内外高校获得的学分可足额冲抵同期在校应修学分的学生,如符合上述条件,具备推免资格。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五条  学校按照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执行。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根据各院系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占全年级总人数的比例,并结合各院系上届推免学生的研究生录取率、出国深造率等与人才培养质量相关的因素,划拨推荐名额至各院系。“学术特长生”的推荐占学校划拨给学生所在院系的推免生名额。

 

第六条  各院系在学校分配名额数的基础上按照11.5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其中分配名额数为1人的院系,原则上推荐2人为候补人选。在规定期限内,如正式人选放弃推免资格,应从候补人中顺次替补。

 

第七条  教育部当年单列的涉及我校的专项推免计划或方案,如“研究生支教团”推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等,严格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选拔推荐文件,确定差额推荐名单。

 

第八条  各院系应在划拨名额的基础上,合理调配本单位内各专业的推荐名额,但不得对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不得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保证推荐质量和推荐任务的顺利完成。如因组织不力造成推荐名额浪费,学校将在下一年度酌情减少该单位推荐数额。

 

第四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九条 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制订或完善当年的《院系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应细化本单位推免工作小组构成、名额分配、推免条件、综合测评办法、推免工作程序、公示期等。《实施细则》须于院系推荐工作启动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在院系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各院系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广泛动员,多渠道宣传学校推免政策、条件及院系推免名额、遴选办法及工作程序,告知《实施细则》查询路径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参加推荐的申请,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院系及时汇总学生的申请,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由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可进入推免综合测评的学生名单,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时,学业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80%(学业成绩测算涵盖的课程门数应不少于该专业实际开设核心课程门数的80%),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等)、文体特长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所占权重总计不得高于20%(其中,文体特长及社会实践活动权重总计不得高于10%)。

 

各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可对参加测评学生组织能力测试,主要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及创新精神进行考查,考查方式及评分细则由各院系自行决定,并在本院系《实施细则》中列明。各院系应对能力测评成绩做好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院系按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院系初步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各院系确定的初步推荐名单、候补人选名单及上述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能力测评成绩及综合排名必须向本专业年级学生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各院系要查明情况,组织复议,并公布复议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十六条  经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应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数据库》,上述材料经院系遴选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按要求报送至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办公室。院系在推荐过程中接收的其它证明材料,如获奖复印件等存本单位备查,不需报送。

 

第十七条  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院系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

 

第十八条  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  如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发现不符合推荐条件或自愿放弃推免的,可由候补人选顺次递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推荐名单交送研究生院,上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推免服务系统”自行完成报考、录取等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复议

 

第二十二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院系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各院系。

 

2.院系遴选工作小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3.院系遴选工作小组应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有效。复议结论应在院系推荐名单上报学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之前告知申请人。

 

4.各院系在上报初步推荐名单及候选人名单时,应将本单位《复议申请表》汇总后一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推荐免试的学生到规定截止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资格即失效。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凡不能按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受过处分的学生,则自动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推免工作的校内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推免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生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推荐条件、标准和程序,切实保证推免生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严肃性。对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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